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初审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7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打印文章]
序号 事项编码 行政审批事项 申请材料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对象 法定 时限 承诺时限 收费情况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初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初审 1.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审批登记表(交原件1份); 2.身份证(审原件,复印件1份); 3.学历证(审原件,复印件1份); 4.区县司法局查询(查证)学历情况证明(说明); 5.实习培训成绩通知书(原件1份); 6.实习鉴定表(原件1份); 7.失业证/退休证/辞职证明(失业证/退休证审原件,交复印件1份;辞职证明交原件1份); 8.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 9.2寸正面冠照片1张(红背景、着深色西服); 10.本人对提交材料的责任后果承诺书(原件1份); 11.实习证(原件1份)。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45号)第八条。 重庆市南岸区司法局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拟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公民。 20个工作日 12个工作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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