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7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打印文章]
序号 事项编码 行政审批事项 申请材料 设定依据 实施机 关 行政许可对象 法定 时限 承诺时 限 收费情况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5 ? 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 1.书面申请,(申请表和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盖章); 3.建筑工程竣工图(建施部分); 4.该工程规划许可证; 5.批准的施工图(含规划局盖章); 6.竣工实测地形图; 7.竣工验线回单; 8.竣工规划实测面积测量报告及建筑工程实测图; 9.竣工管线测量成果资料及竣工管线地形图; 10.勘测院三维资料; 11.诚信承诺书; 12.发改委投资项目代码(此格式2017-000000-00-00-0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城市、镇规划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批准的建设项目基础竣工和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及其附件、附图。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依法进行查处。查处后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的,应当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道路、桥梁、管线等线型工程只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管线覆土前应当进行跟踪测量。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和跟踪测量信息纳入城乡规划数据库和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本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建设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参照本条前述规定执行。” 重庆市规划局和主城区各规划分局 法人及自然人 20个工作日 1、局审区办项目:18个工作日。 2、区审区办项目: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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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