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4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打印文章]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重庆市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6

  1.1编制目的……………………………………………………6

  1.2编制依据……………………………………………………6

  1.3适用范围……………………………………………………6

  1.4工作原则……………………………………………………6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6

  2.1应急指挥机构………………………………………………6

  2.2职责…………………………………………………………7

  2.3组织体系框架图……………………………………………12

3预防和预警机制…………………………………………………12

  3.1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12

  3.2预警预防行动………………………………………………14

  3.3预警支持系统………………………………………………15

  3.4预警级别……………………………………………………15

4应急响应…………………………………………………………16

  4.1分级响应……………………………………………………16

  4.2响应程序……………………………………………………16

  4.3信息共享和处理……………………………………………17

  4.4应急保障……………………………………………………17

  4.5指挥与协调…………………………………………………18

  4.6调查、检测与评估…………………………………………18

  4.7新闻发布……………………………………………………18

  4.8应急结束……………………………………………………18

5后期处置…………………………………………………………18

  5.1善后处置……………………………………………………19

  5.2社会救助……………………………………………………19

  5.3灾害保险……………………………………………………19

  5.4应急总结……………………………………………………19

6保障措施…………………………………………………………19

  6.1通信与信息保障……………………………………………20

  6.2应急支援与保障实施………………………………………20

  6.3技术储备与保障……………………………………………21

  6.4应急宣传、培训和演习……………………………………21

7奖励与责任追究…………………………………………………22

  7.1奖励…………………………………………………………22

  7.2责任追究……………………………………………………22

8附录………………………………………………………………23

  8.1预案管理……………………………………………………23

  8.2我市突发气象灾害现状……………………………………23

9附件………………………………………………………………25

  9.1突发气象灾害分级标准……………………………………25

  9.2重庆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27


 

前  言

 本预案对我市突发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对突发气象灾害的应急指挥、预防预警、应急响应、信息报送、应急抢险、善后处理等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本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奖励与责任追究、附录、附件9个方面的内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做好突发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应急管理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应对突发气象灾害,全面实施防御和救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全面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重庆市气象条例》、《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等,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气象灾害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1.4.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1.4.3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1.4.4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委)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突发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2.1.2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统筹指挥全市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救灾办为日常办事机构。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农业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市政委、市通信管理局、市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参与突发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2.1.3设立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气象灾害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气象灾害办公室),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主任,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市政府救灾办负责人任副主任。市气象灾害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市气象局有关处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2.1.4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成立突发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领导和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突发气象灾害进行应急管理和处置。

2.2职责

2.2.1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市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见《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2.2.2市气象灾害办公室

组织实施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有关事项;完成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市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市气象局

督查、落实市政府应急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重大决定;为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发布,并提供及时有效的气象信息服务;负责人工增雨防雹工作的指挥、组织、效益评估,发布人工增雨防雹作业指令;负责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协调处理、及时报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气象服务职责;完成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市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市政府救灾办

协助市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上报、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和灾情调查、评估工作;根据市政府应急委领导的指示,做好上情下达,协调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统筹协调全市气象灾害救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市级救灾专项资金,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5市财政局

负责突发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资金调拨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6市水利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江河清障工作,检查汛期抢险队伍、物资、器材落实情况;及时向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有关区县政府通报江河水情及水文信息;组织抗旱服务队,帮助灾区开展抗旱服务工作;统计、核实旱灾、洪灾并向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报告。

2.2.7市公安局

负责灾害现场警戒、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保证灾区交通畅通。

2.2.8市交委

负责组织交通系统开展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公路、水路并协调成铁重庆办事处、民航重庆监管办等部门组成应急抢险和运输队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公路、水路、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疏散灾民、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

2.2.9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灾民进行救治,帮助、指导灾区开展灾后防疫治病工作,及时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2.2.10市民政局

负责灾民救助和安置工作,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救灾救济物资的储备、调集、分配、发放等工作;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会同市政府救灾办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应急委领导审批;负责气象灾害灾情统计并向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民政部报告;负责民政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2.11市教委

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救灾工作,统计核实学校、教育机构受灾情况,及时上报灾害信息,组织受灾学校迅速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帮助因灾致贫的学生。

2.2.12市市政委

负责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和灾后修复,负责城市供水设施保护,参与城区内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2.13市农业局

负责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灾民生产自救,组织指导灾区恢复发展农业生产;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农业受灾情况。

2.2.14市林业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制订全市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掌握森林火灾动态,及时收集汇总森林火灾情况向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国家林业局报告;做好高温干旱天气森林火灾防救工作。

2.2.15市国土房管局

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计划;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并对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和组织抢险应急治理;负责核实、统计地质灾害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向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国土资源部报告灾情。

2.2.16市通信管理局

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损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保证救灾通信畅通;调用各通信企业的通信系统,紧急情况下可调用非通信企业的通信系统。

2.2.17市电力公司

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协调灾区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保证灾区的电力供应。

2.2.18市农机局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机电提灌发展规划和抓好提水抗旱工作;调查核实农机受灾情况,向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农业部报告灾情;组织抗旱服务队和维修人员到灾区帮助抢修提灌机具;组织恢复农业生产所需农业机械。

2.2.19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负责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组织力量赶赴灾害现场抢救灾民,调集相关力量组织抢险救灾,做好灾民撤离和安置;核实、上报灾情,制订救灾方案;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保护国家财产,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及时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置无家可归者,确保灾民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并防止流行疾病的发生;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专项救灾资金,储备救灾物资。组织编制乡镇(街道)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3组织体系框架图

市气象灾害组织体系框架图

 

 

市政府应急委

(市政府应急办)

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救灾办)

市气象灾害办公室

区县人民政府

市气象局

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3.1.1气象灾害信息来源与报告

(1)各级政府和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切实做好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2)区县级以上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加强气象灾害信息预测预报工作。当监测或收集到气象灾害时,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

(3)发现气象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气象部门报告。

(4)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明确固定的气象灾害信息收集联系方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5)任何单位和个人可拨打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中心电话12345和气象灾害热线电话8008076121、89116178,充分利用现有的110报警、119火警、120急救等应急报警资源,形成气象灾害应急报警联动机制。

3.1.2气象灾害信息上报

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2个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灾害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不间断地报告灾害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区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上报受灾情况。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市政府应急办要立即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并同时报告越过的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一般、较大气象灾害发生后,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12小时内报告灾害信息,市政府应急办实行备案管理;需市政府有关部门帮助支持的,应及时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措施等。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气象灾害信息,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段,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可不受分级标准和报送程序的限制。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实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区县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根据《重庆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统一制作和发布。

3.2.2各级气象台站当监测预报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时,应及时制作和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户外电子发布牌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

3.2.3各类媒体应无条件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信部门应及时通过手机短信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4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本级气象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监测气象灾害发展变化情况,并及时发布补充预警预报信息,直至灾害性天气结束。

3.2.5各级政府、有关单位、个人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防御指南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在市政府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的构架下,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将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人工增雨防雹作业及设备维护等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使当地气象台(站)具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的业务能力,保证气象灾害应急预警顺利进行。

3.3.2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和发布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3.3.3建立全市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提高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3.3.4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3.5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共享平台,有关气象灾害预警应急信息应全部纳入共享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3.6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加强雷电防护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3.4预警级别

突发气象灾害主要指由于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高温、干旱、大雾、寒潮等天气气候事件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灾害性天气事件。预警级别见《突发气象灾害分级标准》(附后)。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一级(Ⅰ级)响应:预计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时,实施Ⅰ级响应。

二级(Ⅱ级)响应:预计将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实施Ⅱ级响应。

三级(Ⅲ级)响应:预计将发生或已经发生较大气象灾害时,实施Ⅲ级响应。

四级(Ⅳ级)响应:预计将发生或已经发生一般气象灾害时,实施Ⅳ级响应。

4.2响应程序

4.2.1当预计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时,由市气象局提出实施一级(Ⅰ级)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决定启动本预案,市政府应急办上报国务院应急办,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4.2.2当预计将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由市气象局提出实施二级(Ⅱ级)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决定启动本预案,市政府应急办上报国务院应急办,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4.2.3当预计将发生或已经发生较大气象灾害时,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三级(Ⅲ级)响应,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气象部门分别报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备案。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帮助支持。

4.2.4当预计将发生或已经发生一般气象灾害时,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四级(Ⅳ级)响应,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气象部门分别报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备案。在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市、区县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要加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和实时监测,及时处理气象灾害信息。

4.3.2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4.3.3气象灾害信息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一时难以准确掌握判断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信息收集研判,做好后续信息上报工作。

4.4应急保障

4.4.1本预案启动后,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部门、市气象灾害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应急通讯畅通。

4.4.2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要确定辅助通信方式,确保市、区县两级气象灾害应急部门通信畅通。

4.5指挥与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6调查、检测与评估

4.6.1气象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调查分析、检测与评估。

4.6.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情况的调查评估。

4.6.3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由市气象局组织评估,并在灾害发生后15日内向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中国气象局上报调查评估报告。

4.6.4气象灾害评估结果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7新闻发布

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市民政局收集汇总受灾情况,经市政府应急委领导批准,及时向新闻媒体发布气象灾害受灾情况。必要时,启动《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4.8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气象灾害办公室提出应急结束建议,报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批准,由市气象灾害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有关部门和单位转为常态管理。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民政部门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救助工作,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做好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和使用管理,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5.1.2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措施,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社会救助

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机关、团体和单位广泛动员和开展形式多样的捐赠活动,积极争取国内外捐赠救灾款物,及时开展社会救助。

5.3灾害保险

5.3.1有关保险公司根据灾情,及时办理保险理赔事项,尽快作出赔付。

5.3.2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保险,有关单位应为本部门专业救援队伍人员办理人身保险。

5.4应急总结

5.4.1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应急结束后5日内,将本单位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送市气象灾害办公室。

5.4.2市气象灾害办公室在10日内完成本次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并分送各成员单位。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以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宽带通信网为主体,建立市气象灾害办公室与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反应快速、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6.1.2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和配置移动式气象监测站和流动气象服务台,为现场抢险救灾提供气象服务支持。

6.1.3有关单位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6.2应急支援与保障实施

6.2.1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灾害性天气防护工程建设和应急维护、规划以及建设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标识。

6.2.2加强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建设,建立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的信息数据库以及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确保应急处置调用及时、抢险到位。

6.2.3市气象灾害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防灾减灾专业队伍。公安、消防、武警部队、驻渝部队、市政、卫生、交通等部门积极做好气象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6.2.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对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交通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可紧急开通水上和空中运输,确保应急处置交通畅通。

6.2.5医疗和卫生防疫部门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现场救护,根据洪涝等气象灾害的特点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6.2.6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加强对重要场所和救灾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救灾现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6.2.7综合经济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气象灾害救助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应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建立市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组,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

专家组主要职责: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由专家组统一指导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技术工作;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指导公众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6.3.2依托气象业务机构,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应急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宣传,市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宣传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配合气象主管部门开展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6.4.2市气象灾害办公室建立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的培训制度,并将有关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行政干部培训内容。直接从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救援的人员,每年培训次数不少于1次。

6.4.3市气象灾害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应急演习。

6.4.4市气象灾害办公室组织制作气象灾害预警及自救、互救的文字或图表等宣传材料,及时向公众发放,提高公众自救能力。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

对参加气象防灾减灾和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

7.2责任追究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漏报、错报重大、特别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瞒报灾情,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职责,或者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附录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报中国气象局备案。本预案由市气象局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8.2我市突发气象灾害现状

我市突发气象灾害具有种类多、频率高、分布广、危害大、损失重的特点,发生最为频繁的主要有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高温、干旱、大雾、寒潮等。

8.2.1暴雨(雪)

我市每年都要发生多次暴雨灾害,大暴雨、特大暴雨平均三年一遇。暴雨灾害主要发生在5—9月,集中发生时段在6月中旬到7月中旬和8月下旬到9月上旬。多暴雨中心有3个:以开县为中心的渝东北地区、以酉阳县为中心的渝东南地区和以荣昌县为中心的渝西地区。暴雪主要出现在冬季,发生区域为渝东北和渝东南的山区。

8.2.2大风冰雹

每年的春末夏初,受西南暖湿气流和地面冷空气的共同作用以及盛夏期间受局地强对流天气的影响,我市部分地区易发生大风冰雹灾害。风雹灾害发生年频率为2—4次,主要危害区域在渝东北、渝东南山区。受灾最为严重的是阔叶类作物如烤烟、苎麻、油菜蔬菜等,其次是粮食作物和砖瓦结构村民住房。

8.2.3高温干旱

我市干旱一般有春旱(3—4月)、夏旱(5—6月)、伏旱(7—8月)、秋旱(9—11月)、冬旱(12—2月),其中伏旱影响最大。伏旱为十年六遇,严重伏旱三年一遇。伏旱期间常常伴有连晴高温,极端最高气温39℃左右,部分地区超过40℃。伏旱高温主要发生在7月中旬到8月中旬,渝西、渝中和渝东北最为严重。伏旱高温可造成农作物受灾减产、森林火险等级升高、人畜饮水困难、用水用电紧张、热病蔓延,严重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

8.2.4浓雾

浓雾主要集中在秋季和冬季,对水路、陆路和航空交通影响较大。我市年平均雾日在30—50天,个别区县超过100天。浓雾多发生在平坝河谷地区。

8.2.5强寒潮

我市寒潮主要集中在冬半年(10—4月),每年2—4次,强寒潮平均每年1次,最强降温可达16℃(72小时连续降温)。渝东南、渝西地区强寒潮造成的影响较大。

8.2.6雷电

我市属雷击多发地区,每年的雷暴日多达51天,个别区县最高达103天。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每年都有发生,每年因雷电灾害造成经济损失达亿元以上。

9附件

9.1突发气象灾害分级标准

我市突发气象灾害分为四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重大气象灾害(Ⅱ级),较大气象灾害(Ⅲ级),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9.1.1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

(1)特别重大暴雨、大雪、大风、冰雹、高温、干旱、大雾、雷电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主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主要城市或多个区县范围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我市大部分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市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9.1.2重大气象灾害(Ⅱ级)

(1)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高温、干旱、大雾、寒潮等天气事件造成10—29人死亡,或1000—5000万元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高温、干旱、大雾、寒潮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个小时以上。

9.1.3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1)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高温、干旱、大雾、寒潮等天气事件造成3—9人死亡,或500—1000万元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高温、干旱、大雾、寒潮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连续封闭9—12小时。

9.1.4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1)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高温、干旱、大雾、寒潮等天气气候事件造成1—2人死亡,或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连续封闭6—8小时。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气象灾害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较大、一般分级标准中国气象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9.2重庆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9.2.1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9.2.1.1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

(2)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3)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

9.2.1.2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

(3)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9.2.1.3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

(2)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

(3)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

(4)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9.2.1.4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

(2)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9.2.2暴雪预警信号

暴雪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9.2.2.1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进行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牧区和种养殖业要储备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9.2.2.2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牧区和种养殖业要备足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9.2.2.3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减少不必要的户外活动;

(4)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将户外牲畜赶入棚圈喂养。

9.2.2.4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必要时飞机暂停起降,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

(4)做好牧区等救灾救济工作。

9.3.3寒潮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9.2.3.1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准备工作;

(2)注意添衣保暖;

(3)对热带作物、水产品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

(4)做好防风准备工作。

9.2.3.2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工作;

(2)注意添衣保暖,照顾好老、弱、病人;

(3)对牲畜、家禽和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品、农作物等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9.2.3.3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应急工作;

(2)注意防寒保暖;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等防寒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做好防风工作。

9.2.3.4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注意防寒保暖;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等防寒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做好防风工作。

9.2.4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9.2.4.1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工作;

(2)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

(4)行人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下面逗留;

(5)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9.2.4.2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工作;

(2)停止露天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尽量转到避风场所避风;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户外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5)机场、高速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9.2.4.3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应急工作;

(2)房屋抗风能力较弱的中小学校和单位应当停课、停业,人员减少外出;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5)机场、铁路、高速公路、水上交通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9.2.4.4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应急和抢险工作;

(2)人员应当尽可能停留在防风安全的地方,不要随意外出;

(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5)机场、铁路、高速公路、水上交通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9.2.5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9.2.5.1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2)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以及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负载过大而引发的火灾。

9.2.5.2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采取防暑降温应急措施;

(2)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对老、弱、病、幼人群采取保护措施;

(4)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特别注意防火。

9.2.6干旱预警信号

干旱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9.2.6.1干旱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预计未来一周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标准,或已达重旱标准,旱情仍将持续。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工作;

(2)有关部门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辖区内一切可用水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

(3)压减城镇供水指标,优先经济作物灌溉用水,限制大量农业灌溉用水;

(4)限制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5)气象部门适时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9.2.6.2干旱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重旱标准。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和救灾工作;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远距离调水等应急供水方案,采取提外水、打深井、车载送水等多种手段,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牲畜饮水;

(3)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或者阶段性停止农业灌溉供水;

(4)严禁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5)气象部门适时加大人工增雨作业力度。

9.2.7雷电预警信号

雷电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9.2.7.1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工作;

(2)密切关注天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9.2.7.2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雷应急措施;

(2)人员应当留在室内,并关好门窗;

(3)户外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

(4)切断危险电源,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把农具、羽毛球拍、高尔夫球杆等扛在肩上。

9.2.7.3雷电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应急抢险工作;

(2)人员应当尽量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并关好门窗;

(3)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和其他类似金属装置;

(4)尽量不要使用无防雷装置或者防雷装置不完备的电视、电话等电器;

(5)密切注意雷电预警信息的发布。

9.2.8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9.2.8.1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冰雹应急工作;

(2)气象部门做好人工防雹作业准备并择时进行作业;

(3)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4)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蓬的场所,妥善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汽车等室外物品或者设备;

(5)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9.2.8.2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冰雹应急和抢险工作;

(2)气象部门适时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3)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4)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蓬的场所,妥善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汽车等室外物品或者设备;

(5)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9.2.9霜冻预警信号

霜冻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表示。

9.2.9.1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农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霜冻准备工作;

(2)对农作物、蔬菜、花卉、瓜果、林业育种要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

(3)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户要关注当地霜冻预警信息,以便采取措施加强防护。

9.2.9.2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农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农村基层组织要广泛发动群众,防灾抗灾;

(3)对农作物、林业育种要积极采取田间灌溉等防霜冻、冰冻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对蔬菜、花卉、瓜果要采取覆盖、喷洒防冻液等措施,减轻冻害。

9.2.9.3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农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农村基层组织要广泛发动群众,防灾抗灾;

(3)对农作物、蔬菜、花卉、瓜果、林业育种要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9.2.10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9.2.10.1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准备工作;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

(3)驾驶人员注意雾的变化,小心驾驶;

(4)户外活动注意安全。

9.2.10.2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工作;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调度指挥;

(3)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控制车、船的行进速度;

(4)减少户外活动。

9.2.10.3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应急工作;

(2)有关单位按照行业规定适时采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如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暂时封闭,轮渡暂时停航等;

(3)驾驶人员根据雾天行驶规定,采取雾天预防措施,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合理行驶方式,并尽快寻找安全停放区域停靠;

(4)不要进行户外活动。

9.2.11霾预警信号

霾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黄色、橙色表示。

9.2.11.1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驾驶人员小心驾驶;

(2)因空气质量明显降低,人员需适当防护;

(3)呼吸道疾病患者尽量减少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9.2.11.2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

(2)驾驶人员谨慎驾驶;

(3)空气质量差,人员需适当防护;

(4)人员减少户外活动,呼吸道疾病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9.2.12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9.2.12.1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道路结冰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当注意路况,安全行驶;

(3)行人外出尽量少骑自行车,注意防滑。

9.2.12.2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工作;

(2)驾驶人员必须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3)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9.2.12.3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交通、公安等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和抢险工作;

(2)交通、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

(3)人员尽量减少外出。